清末,為東路四鄉。
民國十三年(1924年),置可大鄉。
1950年10月,可大鄉更保名村。
1951年,保名村析置為可大、沙灘、新溪3鄉。
1954年,從可大、沙灘劃出部分境地增設斑鳩鄉。
1955年12月,斑鳩鄉廢,分別入可大、沙灘2鄉。
1958年7月,可大、沙灘、新溪3鄉合并成立可大公社。
1961年7月,可大公社又析置為可大、沙灘、新溪3公社,管區改大隊。
2001年8月,由可大鄉、沙灘鄉、新溪鄉合并為可大鄉。